2020年7月16日,联邦贸易委员会(FTC)发布了一份关于“美国制造”标签规则的通知。 联邦贸易委员会正在征求与“美国制造”和产品标签上的其他美国原产地声明(MUSA声明)相关的评论。公众评论期至2020年9月14日结束。
联邦贸易委员会一直在根据美国原产地声明执行政策声明(“政策声明”)的要求执行MUSA政策。 该政策要求,对其产品提出无保留声明的营销人员在提出陈述时,应有合理依据论断“全部或几乎全部”产品是在美国制造的。
联邦贸易委员会现提出MUSA标签规则,以防止与MUSA标签相关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做法。拟议规则遵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之前的MUSA决定和命令,禁止营销人员在标签上作出无保留MUSA声明,除非:
在美国进行产品的最终组装或加工
在美国进行产品的所有重要加工,且
产品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成分或部件都是在美国制造或采购的。拟议规则还涵盖邮购目录或邮购广告中作出无保留MUSA声明的标签。
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“美国制造”标签规则有两个主要原因:加强其执法计划,使企业更容易理解和遵守法律。具体而言,联邦贸易委员会将适用于MUSA声明的现有标准定为国会授权的规则,使营销人员能够确定在产品标签上作出无保留声明的标准。此外,颁布NPRM将增强威慑力,授权对在产品标签上作出非法MUSA声明的人员进行民事处罚。MUSA规则将被列入16 CFR Part 323。
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is Story
2020年7月27日,美国环保署发布了一项关于长链全氟烷基羧酸盐(LCPFAC)和全氟烷基磺酸盐化学物质的最终显著新用途规则(SNUR)。 这项规则援引联邦公告(85 Fed. Reg. 45109)。 最终规则将于2020年9月25日起生效。
环保署于2015年首次提出了LCPFAC和全氟烷基磺酸盐化学物质的显著新用途(SNUR)规则。2020年3月3日,环保署在联邦公告(85 Fed. Reg. 12479)发布了一份针对LCPFAC化学物质的拟议补充SNUR,取消对进口物品表面涂层含有LCPFAC子集化学物质的豁免规定。
最终显著新用途规则(SNUR)要求以下情况需要在活动开始前的90天,通知环保署:
2015年12月31日后,生产(包括进口)或加工LCPFAC的子集化学物质的任何用途;
2015年1月21日后,生产(包括进口)或加工LCPFAC的其他物质的任何用途;
LCPFAC子集化学物质作为进口物品表面涂层的一部分;
全氟烷基磺酸盐化学物质作为进口地毯的一部分。
最终显著新用途规则要求,在环保署对通知进行审核,对通知作出适当的决定,且相关方已采取决定规定的有关行动之后,才能开展此等制造和加工活动。
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is Story
2020年7月28日,缅因州环境保护部已发布法规第890章,将全氟辛烷磺酸(PFOS)及其盐类指定为优先化学品。它要求报告含有全氟辛烷磺酸(PFOS)或其盐类的某些儿童产品。该规则立即生效。
产品中有意添加PFOS或其盐类的制造商或分销商必须向缅因州环境保护部(DEP)报告相关产品中所含PFOS或其盐类的含量和功能以及其他信息。这项要求适用于以下所列产品。
儿童护理品;
儿童服装;
儿童鞋类产品;
儿童睡衣;
儿童玩具;
炊具、餐具、可重复使用的食品和饮料容器;
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;
手工艺用品;
电子设备;及
家具和室内装饰产品。
豁免的产品包括:
二手产品;
食品和饮料包装;
运输工具(机动车辆或船只或其部件)。
报告含有PFOS或其盐类的儿童产品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4日(不迟于生效日期后180天),如产品在该日期之后销售,则为销售开始之前30天。受管制的实体可根据环境保护部规定06-096 C.M.R. ch. 880 §5(C)列出的理由,申请豁免报告要求。
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is Story
2020年7月20日,加拿大卫生部发布了新版本F02玩具(玩偶、毛绒玩具和软性玩具)易燃性方法。新的测试方法自签发之日起生效。
与以前的版本相比,新版本并无技术上的修改,但有一些编辑上的修改。以下是两个版本标准的比较。
条款 | 2020年版本 | 017年版本 | 备注 |
6.5.9 | 对于每个样本,记录的FST(火焰扩散时间)应精确到最近的0.1秒(如适用)。 | 无 | 新增 |
6.5.9.1 | 由于自动计时装置无法记录小于1.1秒的值,FST为1.1秒的样本实际燃烧时间可能快于1.1秒。但出于报告目的,使用1.1秒的值。 | 无 | 新增 |
附录 样本测试报告格式 | F02玩具(玩偶、毛绒玩具和软性玩具)易燃性方法 | 无 | 新增 |
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is Story
2020 年 6 月 26 日,丹麦环境和食品部发布了BEK no.947号行政令,禁止在幼儿玩具和用品中使用质量不超过0.05%的邻苯二甲酸盐。该行政令于 2020 年 7 月 1 日生效。之前的 2009 年 9 月 5 日第 855 号行政令2009年9月5日第855号行政令已废止。
新命令中的定义如下:
玩具是专门或部分设计或打算供 0-3 岁(0-36 个月)儿童在游戏中使用的。
幼儿用品是指用于或通常预期会放入 0-3 岁(0-36 个月)儿童口中的任何产品, 尤其包括假奶嘴、围嘴、首饰和沐浴设备等。
邻苯二甲酸盐是邻苯二甲酸的酯类。
该行政命令不包括受以下法规限制的邻苯二甲酸盐:
关于玩具产品安全要求的行政命令附件 II 涉及特殊安全要求。
欧盟 REACH 法规 (EC) No 1907/2006 附件 XVII 第 51 和 52 条。
该行政命令不包括供幼儿使用的物品,因为这些物品会与食物接触。
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is Story
在澳大利亚,一旦发现消费品存在危险,就会进行召回,并在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网站上的 "召回和安全警报数据库"中公布,该数据库每天更新一次。2019 年 12 月 3 日至 2020 年 7 月 30日期间的澳大利亚召回情况汇总如下:
危险 | 频率 |
伤害危险 | 28 |
火灾危险 | 10 |
窒息危险 | 32 |
电击危险 | 8 |
窒息危险 | 24 |
其他危害* | 35 |
*其他危险包括烧伤危险、化学危险、视力损伤危险、溺水危险、窒息危险、坠落危险、健康风险危险,危险频率低于 7。
产品类别 | 频率 |
玩具和育儿文章 | 50 |
织物 / 纺织品 / 服装 / 家纺 | 8 |
家具 | 6 |
体育用品/设备 | 13 |
电脑 / 音频 / 视频 / 其他电子产品及配件 | 9 |
其他类别^ | 16 |
其他类别包括化妆品、眼镜、食品接触材料、家用电器(吹风机、电熨斗等)、个人防护设备、鞋类、照明设备、频率低于 4 的首饰。
完整列表请点击此处
订阅我们的法规更新
随时退订。阅读我们的隐私政策。